意见征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2011年我部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规定》对于严肃考风考纪,确保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公平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我们对《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
4.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不同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国家诚信体系。考试机构视情况定期将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考试诚信档案库对用人单位提供查询。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作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对应试人员用于作弊的物品,可作为证据暂留保管。
第十八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附件2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2011年我部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于严肃考风考纪,确保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公平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新的立法法精神和刑法第九修正案有关条款规定,我们对《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草案共5章,2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方式
为规范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将违纪违规行为划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三种情形,并将原《规定》中对考生在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修改为“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第七条),对考生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时规定,考试机构视情况定期将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考试诚信档案库对用人单位提供查询。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作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增加答卷雷同的确认与处理
在各类国家考试中,答卷雷同甄别技术已普遍采用,对打击高科技作弊、维护良好考试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在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答卷雷同处理的相应条款。修订草案规定,不同应试人员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并经专家确认为雷同答卷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根据考试情况制定。不同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三、完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为更好地维护考生权益,提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修订草案明确了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第十七条)。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