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单类型 | 申请人姓名 | 申请时间 | 处理反馈 | 处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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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何力 | 2018-02-05 10:00:37 | 何力: 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1、2事项的答复 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数据由市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发布,不属于我局业务范围。详情清咨询宁德市统计局,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正大路8号,联系电话:0593-2822523。 二、关于3事项的答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费率按照《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第四条缴费单位应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9%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从2002年起按18%缴纳。缴费个人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2年至2003年按7%缴纳;从2004年起按8%缴纳。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职工,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缴纳基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申报,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予以确定。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 号) 第三条 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和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征缴费率按20%执行,其中 8%记入个人账户。 工伤保险缴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数值的通知》(宁劳险中心﹝2017﹞20号)文件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按照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宁德市调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2015〕291号)文件规定执行,宁劳险中心﹝2017﹞20号、宁人社〔2015〕291号文件已在28365365网站主动公开。 宁德市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不属于我局业务范围,由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经办,市医保局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42号四楼,联系电话:2090866。 三、关于4事项的答复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四项费用的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工伤住院饮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支付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政办〔2011〕254号)文件规定执行,宁政办〔2011〕254号文件由宁德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二)最新本地区社保统筹地区一至六级伤残津贴标准。 工伤职工一至六级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本人工资调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和宁德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宁人社〔2014〕149号)文件规定执行,宁人社〔2014〕149号文件已在28365365网站主动公开。 (三)最新本地区社保统筹地区的工伤生活护理费标准。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生活护理费调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规定执行,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四、关于5事项的回复 目前福建省尚未出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领取怃恤金的实施方案。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闽常〔2000〕8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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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19:2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