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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企业用工调剂工作的通知

来源: [28365365]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8-07-05 字体大小:
宁人社〔2018〕160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东侨人劳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201732号)和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企业淡旺季用工服务的通知》(宁人社〔201730号)要求,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创业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与产业建设协调发展,积极应对当前劳动力供给总量减少和企业用工结构性短缺矛盾,现就做好2018年企业用工调剂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实施企业用工调剂计划,要以优化区域人力资源要素配置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企业需求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着力构建人力资源使用的新体制、新机制,促进人力资源配置与产业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推动人力资源流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不断创新调剂模式是用工调剂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各县(市、区)应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企业淡旺季用工服务的通知》(宁人社〔201730号)要求,对推行企业间用工淡旺季调剂、校企对接调剂、村(社区)企合作调剂、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用工服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予以用工调剂平台一次性奖励。确保2018年每个县(市、区)开展两种以上调剂模式,累计用工调剂总量达3000人次以上。

(一)全面推行淡旺季用工调剂。各县(市、区)要密切跟踪企业淡旺季用工情况,促成企业间实现淡旺季用工调剂,减少用工短时闲置,盘活人力资源存量。积极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协会等社会机构的作用,建立用工调剂互助会,协助做好企业间用工调剂工作。要在总结调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企业淡旺季用工调剂意愿摸底,形成区域用工调剂联盟,规范框架性的调剂协议范本,约定联盟企业的合作原则,规范调剂合作行为,形成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和社会组织推动的淡旺季用工调剂工作机制。

(二)继续推动村企合作调剂。继续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加强企业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和海域退养渔民的直接对接。着力在辖区选取有代表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与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村、社区开展用工调剂对接,培养劳动力调剂储备基地,实行点对点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支持以转移转产就业、短时务工、承接劳务等多种形式补充企业用工。各县(市、区)可采取经费补助、政策扶持、挂钩指导等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参与村、企尤其是村级平台积极性,推进村企调剂的深入开展。

(三)强化校企对接调剂。鼓励各县(市、区)加强与省内外院校的联系,跟踪校企对接会成果落实,搭建重点用工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平台,推广一校多企”“一企多校校企劳务合作模式,通过订单式培训、定向培养、顶岗实习等模式,将新成长技能劳动力配置到企业,真正实现企业生产过程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过程的无缝对接。积极支持各类职业院校与企业构建技能人才实训基地,为企业和重点项目储备引进人才。实施校企对接效果好的职业院校和企业,各县(市、区)可在培训补贴、项目安排、经费补助上给予倾斜,引导形成校企对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长效机制。

(四)扩展企业用工引才渠道。各县(市、区)要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组织企业走出去,与重点劳务协作四川、贵州、甘肃等省份举办各类劳务对接活动,在当地举办我市企业引才用工推介会;帮助企业进驻省外人力资源丰富地区的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深入省外乡镇、村建立合作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用工调剂工作是人社部门发挥部门职能、服务企业用工的创新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用工调剂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建立健全部门和区域间的联动工作机制,确保用工调剂工作落实。要因地制宜,创新服务方式,整合各类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加强信息化建设成果,不断提高用工调剂公共服务水平。要发挥部门引导作用,规范调剂行为,保障调剂各方合法权益。

(二)建立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建立调剂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确保调剂工作顺利进行。要探索建立健全区域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机制、企业用工互信互惠机制、企业与职工利益共享机制。

(三)加大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为用工调剂计划的实施提供经费保障。对于用工调剂中,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作用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就业补助资金补助。

(四)推进典型带动。用工调剂具有灵活性、多样性等特点,各县(市、区)可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切实探索本地区用工调剂的有效形式,创造性地打造符合本区实际、体现本区优势、突出本区特色的用工调剂模式。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企业用工调剂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广大劳动者了解用工调剂政策措施,使用工调剂在促进企业缓解用工短缺、提供就业服务上发挥更大作用。

(六)持续跟踪评估。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用工调剂工作的推进和跟踪,各县(市、区)用工调剂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市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督查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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