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社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
来源: [28365365]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8-03-16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宁人社〔2018〕76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地税局,东侨人劳局,市地税直属分局、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闽人社发〔20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 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的政策及办理程序咨询服务。
二、人社和地税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审核居住证持有人居住证使用期限,确保按有效居住证申请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
三、人社和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传送,掌握完整准确的人员数据信息,同时优化经办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效率,促进居住证持有人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28365365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