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来源: [28365365]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8-07-05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宁人社〔2018〕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142号),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待遇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8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全市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18元,增加部分从2018年1月1日起发放。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省级财政对下补助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自行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自行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在2018年9月底前将提高后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四、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8365365 宁德市财政局
2018年7月5日
抄送: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