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提示:· 监督举报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劳动关系

宁劳人仲案〔2018〕29号仲裁裁决书

来源: [28365365]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8-07-02 字体大小: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XX月出生,住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实习),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X,住所地XXXXXXXX

经营者: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实习),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于201844日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本委于49日立案,2018426日开庭审理,申请人XXX、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X,被申请人经营者XX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XXXXXX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72月,申请人经被申请人聘用负责安装建材工作,约定被申请人按照8元每平方的标准向申请人计付工资,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开始工作后,被申请人并未按时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截止至20183月,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资5000元。综上所述,申请人经被申请人聘用,受申请人管理,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申请人请求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5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双方仅是劳务关系,安装金刚板面积按照每平方米8元结算工资,且申请人不受被申请人管理与支配,仅由被申请人提示申请人至客户家中提供安装服务。因此双方仅是民法调整的劳务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管辖范围。

申请人为证明、支持其主张,出示以下证据: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基本情况。证据2,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情况。证据3,短信记录、微信记录,证明申请人经被申请人聘用,受被申请人管理,负责安装建材,被申请人按照8元每平方的标准向申请人计付工资,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证据4,手机缴费收据,证明手机号13859626508机主为被申请人经营者陈石福。证据5,银行流水,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的情况。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存在管理、控制、支配的人身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该款项为工资,应为劳务费。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出示的证据12三性无异议,本委予以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出示的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本委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出示的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未能体现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工资,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委不予采信。

本委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844日申请人向本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5000元。

本委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除劳动者提供劳动之外,劳动者还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即应当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隶属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虽有通过短信、微信对申请人提供安装工作的时间、地点作出一定安排,但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均由申请人自行处置,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进行管理,申请人也不需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且申请人从事的工作内容并非是被申请人单位的业务范围。本委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同时具备《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关于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5000元的主张,是基于其与被申请人于某个时间段存在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但申请人未提供相关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的主张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合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李良挺

    员:邓勇才

    员:黄丽芬

 

 2018428

 

    员:陈 

 

相关链接

【Top】

推荐给朋友 【收藏】 【打印】 【关闭】
您好,欢迎来到28365365网站!您是本网站 位访客

版权所有:福建省28365365 闽公网安备 35090202000113号 备案号:闽ICP备11028466号 

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48号  电话:0593-2867583  E-mail:ndrsjbgs@126.com 邮编:35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