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人仲案〔2018〕30号仲裁裁定书
来源: [28365365]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8-07-02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申请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出生,住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XXXX,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人因生育待遇等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于2018年4月8日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本委于当月9日立案,2018年4月27日开庭审理。2018年5月14日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XXX撤回仲裁申请。
首席仲裁员:薛 峰
仲 裁 员:郑 弟
仲 裁 员:缪 星
2018年5月21日
书 记 员:陈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