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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劳人仲案〔2018〕30号仲裁裁定书

来源: [28365365]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8-07-02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申请人:XXX,女,汉族,XXXX年XX月出生,住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XXXX,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人因生育待遇等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于2018年4月8日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本委于当月9日立案,2018年4月27日开庭审理。2018年5月14日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XXX撤回仲裁申请。         

 

 

首席仲裁员:薛  峰

仲  裁  员:郑  弟

仲  裁  员:缪  星

 

2018年5月21日

 

书  记  员:陈  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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