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来源: [28365365] 发布时间: 2018-06-21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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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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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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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并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第七条: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法向拟设立企业住所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呈报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有关文件。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将其中下列文件转交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 3.《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8〕55号)下放(含委托)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2项 第2子项 委托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实施。 |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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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3.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是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熟悉劳动法规、政策的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经历。 |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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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和简历(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 3.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 4.住所使用证明(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 5.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6.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原件核对,复印件); 7.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来申请的,应当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 注:1用外文写的,应附有中文译本. 2.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3.可收取经数字签字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证照共享而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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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即办 2、审查:3个工作日 3、决定:2个工作日。 |
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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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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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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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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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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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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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申报网址:http://nd.fjbs.gov.cn/ |
监督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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