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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

来源: [28365365]    发布时间: 2018-06-21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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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服务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2015修订)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3.《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8〕55号)下放(含委托)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第1项  第2子项  委托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实施。

办理条件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其中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4.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内容含开展服务的流程、规范、内部管理及工作制度);
5.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6.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其中内地合资方应是成立1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
2.《福建省申办人才中介机构申请表(中外合资)》原件2份);
3.人才中介机构章程(原价1份);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原价核对复印件1份);
5.办公场所(或者服务场所)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及复印件(原价核对,复印件1份);
6、合资各方的注册文件、合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价核对,复印件1份);
7.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的资质证明和公司简介(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
8.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简历、学历证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
9.5名以上专职人员的材料(包括个人情况登记表及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外方投资机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个人情况登记表。(申请材料凡是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
10.申请从事互联网人才中介服务的,还需提供:①域名注册手续,拥有服务器或租用服务器手续(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②取得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1核对,复印件1份);③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专业学历证书(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
11.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项目的,还需提供:①适应需求的培训项目(原件1份);②从事培训或培训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③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基本设施证明(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
12.申请从事人才测评业务的,还需提供:①从事人才测评技术专职工作人员的资质证明(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②具有先进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证明(原件核对,复印件1份)。
注:1.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2.可收取经数字签字的可信电子材料、或可通过证照共享而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即办
2、审查:7个工作日
3、决定:3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其中现场勘察5个工作日包含在内);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28365365

受理地址

   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48号二楼

受理时间

   冬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令时: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0593-2761963。
在线申报网址:http://nd.fjbs.gov.cn/

监督起诉

   0593-22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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